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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研究

【作者】 张艳琳

【导师】 杜新丽;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 2009, 硕士

【摘要】 本文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并结合世界各国普遍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评析我国知识产权仲裁体制,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在第一章中主要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及知识产权争议在传统意义上的不可仲裁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国家在公共政策基础上对仲裁范围施以的限制,其在整个仲裁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整个仲裁制度、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国际层面上,对可仲裁性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由于各国国内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上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各国通过成文立法或司法实践所确立的划分可仲裁性事项的标准也各有所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公共利益性等区别于一般私权利的特点,因而在传统意义上,其并不具有可仲裁性。然而,随着以仲裁为代表的非司法解决模式的大量涌现和不断发展,它们在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然后是可仲裁性问题与公共政策逐渐脱离,这一系列发展趋势,都为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准备了条件。各国仲裁法均在不同程度上承认知识产权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并对当事人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采取了越来越宽松的态度。在本文第二章,具体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与适仲裁性问题。本文从不同知识产权类别和不同国别对待此问题的态度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首先将知识产权争议分为知识产权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三个类型分别进行分析,前两种争议的可仲裁性已获得国际上的普遍支持,但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却依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领域。其次,从国别角度,本文选取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韩国、德国、美国、瑞士等作为典型,逐个分析了其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对待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做法,进行了比较法分析。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适仲裁性问题,本文从知识产权争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入手,结合仲裁制度的优势进行分析,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上所具有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性、高效性、非公开性、灵活性、独立性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的国际化和仲裁中所体现的自治性。在本文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仲裁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所取得发展和进步,并进一步针对整个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中所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

  • 【分类号】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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