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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重构设想

【作者】 胡依涛

【导师】 洪道德;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7, 硕士

【摘要】 随着人们法学理念的进步和对犯罪本质认识的加深,曾数千年作为追究犯罪唯一起诉方式的自诉制度,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现在,世界各国启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诉垄断式;公诉、自诉双轨式;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式。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限制自诉案件范围、乃至取消自诉制度是为当前趋势。我国采用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并且与国际趋势背道而驰,我国自诉案件的范围在本已非常宽泛的情形下,又有扩展的趋势。突出表现在1997年对刑诉法的修改上,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扩充原来两类自诉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类“公转私”的案件,这样就使自诉案件的范围得到无限制扩大。这一做法,无非是出于三个目的:维护被害人正当权益,解决告状无门的难题;更加有力的惩罚犯罪,形成良好的法制秩序;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公正执法,正确行使权力。这个立法初衷是非常值得赞赏的,但是由于自诉案件范围过于宽泛,但配套制度的规定又过于模糊,我国自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笔者对该项制度的特征、存在价值、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等作了一系列探讨,并借鉴了其他学者的一些前瞻性观点,试图对我国自诉制度的建设和改进进一些微薄之力,这就是本论文的由来。本论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我国保留自诉制度的必要性。该部分一方面从自诉案件的特征论述了这类案件不适宜用公诉案件处理而保留自诉制度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自诉制度本身的价值来阐述了自诉制度保留的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从我国自诉制度现存的问题论述了对该制度进行重构的必要性。该部分从自诉案件范围、起诉主体、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六个方面来详述了我国自诉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最后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笔者在这一部分阐述了对我国自诉制度重构的设想。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笔者对自诉的含义进行了重新诠释,把自诉的含义仅限定在“不告不理”。其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取消了第三类公转私的自诉案件,并把自诉案件的范围重新划分了两类,即绝对自诉案件和相对自诉案件。再次,对自诉案件起诉的主体进行了重构,主要是对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代为告诉权进行了排序,并明确了单位可以作为自诉的主体。再次,创设了听证程序来代替现行自诉制度重公转私的处理制度。最后,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积极方面,创设和解现行的制度,并对调解的方式作了改变。

【关键词】 刑事自诉存在价值现存问题重构设想
  • 【分类号】D925.2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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