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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作者】 刘洁

【导师】 常英;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民事执行是解决民事纷争的重要环节,是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正是因为有民事执行制度发挥着强制实现生效裁判的作用,才使国家的裁判制度具有威信和震慑力,进而使人们建立起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力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执行救济制度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执行救济是矫正执行程序中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执行程序功能与价值的重要保障,也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补救程序。但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执行救济制度恰恰是最薄弱的环节。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理念不断更新、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其中如何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救济制度,切实维护执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都愈发显得重要而紧迫。本文就是从介绍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出发,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在实务中表现出的诸多不足及完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概述。此部分阐述了执行救济的概念、功能、特征、种类及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几个主要问题。关于执行救济的概念,说法颇多。笔者以为,执行救济的概念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执行救济既是对维护私权的救济,同时又是对正确行使强制执行权这一公权的制约。其次,执行救济制度是多种具体救济方法的总称。最后,执行救济制度虽然在执行程序中产生,但其不局限于执行程序。执行救济既包括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本身而获得的救济,也包括通过审判程序获得的救济。执行救济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补救制度;它以案外人和当事人的利益因强制执行而受到不法侵害为产生前提,依申请而发生,且救济请求权只归于自身利益被不法侵害者;其目的是对违法或不当的强制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救济,以保护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救济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权利性、法定性、补偿性、监督性及双重性五个方面。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两种,本文对这两种执行救济进行了比较。我国现行的执行法律制度对执行救济未作明确、系统的规定,因此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具有执行救济功能的两种形式,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第二部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立法例。一般而言,世界各<WP=5>国和各地区关于执行救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即执行异议;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即异议之诉。此部分主要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比较,以资借鉴。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构想。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在这一不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执行救济制度又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此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执行救济的渠道和方法十分贫乏,二是缺乏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三是实体权利的保护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不足,四是执行救济制度中的执行异议也规定得极不完善、不科学,五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其次指出适用执行救济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构想,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二是建立实体上的救济程序,三是科学设置执行救济程序,四是变执行监督为执行救济,五是允许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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