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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问题研究

【作者】 刘滨

【导师】 王进喜;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翻供是口供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庭前多次供述中出现的不一致情况,以及被告人在当庭供述中与庭前供述出现不一致情况的总称,并且这种不一致要达到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翻供按作用不同,可分为积极翻供和消极翻供;按内容不同,可分为否认性翻供和辩解性翻供;按诉讼程序不同,可分为庭前翻供和当庭翻供。由于翻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被告人翻供问题。 造成翻供的原因主要包括主、客观和内、外在因素,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进行翻供所占比例非常大,因此,从遏制刑讯逼供的角度,提出预防消极翻供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是要逐步引进沉默权,在试点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执行;二是对设立律师在场权要重点解决什么是“第一次讯问”、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以及律师在场的可行性问题;三是运用录音录像手段记录讯问全过程,应当从当前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和我国的国情出发,有针对性的加以运用;四是加强监所管理,重点要加强对在押人员的身体检查,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及时“定格”。同时,针对当前理论界呼声很高的“遏制刑讯逼供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观点进行了评析。 针对翻供情况下证据认定问题,要借鉴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以及我国古代的“五声听狱讼”证据审查原则,重点解决庭前口供的可采性问题,将可信性和必要性作为可采性的两个条件,完善被告人庭前不一致口供的采信规则。对不一致的庭前口供和当庭口供,法官要运用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经过查证、质证程序,选择定案的实质证据。由此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重视翻供,但不唯口供。同时要求侦控机关必须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充分调查、科学取证,降低翻供的可能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 【分类号】D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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