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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网络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管辖权探究

【作者】 蔡宗翰

【导师】 韩象乾;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在一般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律当中,大多是依据国界或地理上的分界来确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标准,民事行为人需要通过各个不同国家所设下的重重民事法律规范来行使自身所具有的民事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对的行为人也因为如此而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在行为所在国或所在地的民事法律限制、规范以及管辖。但因特网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的使用者已经打破了从前传统地域上的限制,也同时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疆界,只要凭借者计算机和标准的上网配置,就可透过各地的ISP所提供的服务漫游网络世界,在各个不同的国度、地域的ISP、ICP、ASP、SSP之间相互串联互通信息。因特网因冷战期间战争需要而发明;但因冷战结束,为学术界所大受欢迎。迨至www「World Wide Web」之技术成熟之后,因特网变成易于操作,而受到商业运用之欢迎。因特网的兴起,不仅带来新的沟通方式,也带来新的交易规则及方式。美国华盛顿州之小银行,可透过因特网方式,向全球存户吸收美金存款,设立支票账户。我国的存户同样可藉由网络以转帐或支票支付各种境内、境外应缴费用,仿若使用住家隔壁银行之自动提款机ATM机,其中好处是外国银行以较高利率、较低收费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网络上的电子交易也已经蔚为时尚。美国著名之邮购计算机巨人戴尔(Dell)公司,每天透过因特网交易之金额达美金五百万元;藉由上网购书购物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根据美国著名计算机杂志预测,在公元二○○三年时,企业间之网络交易将达美金一兆元,而企业与消费者间之交易额亦将达美金七十五亿元之多。在我国1996年由北京瑞得﹝集团﹞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服务公司,出现了第一宗在我国因特网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此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仍有待探讨,但此一事件突显以地域性划分管辖界线的传统管辖权理论(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是否在现今交通便利及传递迅速的世界内,已显有捉襟见肘之窘境。因特网对跨国法律之冲击,将尤胜于跨国之旅游对跨国法律的冲击。然而伴随频繁及大量的电子商务「EC」交易及网络使用频率的趋高而来,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网络服务供应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网页内容存取空间供应者。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应用服务供应者。SSP(Storage Service Provider) 储存管理服务供应者。参见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发力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深浅,万国法律 2001.4参阅Mary Brandel, E-Commerce Expands, Computer World (Dec.6.1999);<http://www.computer world.com/home/print.nsf/all/991206d086>?参阅Vanessa Hua, E-shopping: On-line Predictions; Despite Huge Stakes, Net Sales Estimates No More them。详见“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页25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WP=5>是大量的网络纠纷案件,在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网际争议案件之首要议题,即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依据,以及涉及至后续的实体法适用。本文首先将在前言内介绍计算器起源,及网络发展历程与现今网络发展现状与互联网现有利法状态。并在后文中参见美国传统管辖权与因特网管辖权之理论及发展,并探究最近几年来在我国在世界发生网络管辖案例,进而检讨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一般内国管辖规定,首先了解我国法院民事诉讼的一般运作流程。再之研究我国因特网上所遇到的诉讼管辖权法规瓶颈,探讨我国目前法律的缺限与问题,并且提出个人的观点对我国未来网络立法作出建议,并在后记中附上新出现网络纠纷类型,作为结束此文后留待给法律工作者的问号。

  • 【分类号】D915.2;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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