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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作者】 邢小兰

【导师】 张生;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清末官制改革,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分立。随着担负司法审判职能的法院的出现,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法官也进入到清末的权力舞台。对于以何种方式选任法官这种特殊的“官”,晚清政府先开始并没有采取以考试确定法官任职资格的模式,虽然这种制度模式为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所广泛采用。从传统官僚,甚至是“闲职”官员中任命法官,是最初采取的选任方式,随后,在学堂选官的制度化后,伴随着清末法政教育的兴起,法官的法学专业素质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在《法院编制法》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颁布后,法官考选制度被最终确定下来,并在宣统二年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法官任职资格考试。但围绕着法官考试资格变化,法官选任和法院设置规划间的矛盾开始显现,清政府实际上不得不降低法官任职标准的要求。本文即对清末法官选任的变迁做一考察,以探讨法官在近代中国最初的发展情况。第一章:“近代法官产生的制度背景”。随着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意识的觉醒,为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废除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议题之一。司法审判体制的近代改良,肇始于“新政”背景下“恤刑狱”的提出。但废除刑讯以改良审判方式的做法,并不能实现“审断方式”与西方国家的改同一律。在“仿行宪政”政策出台后,中央官制改革最先实现了司法审判权从传统的一元权力体系中的分离,审判独立所要求的独立的审判组织和独立的审判人员,将近代中国司法体制的变革引入一个更深的发展层次。在制度变革过程中,邻国日本所采用的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政治、法律制度成为晚清效仿的对象,法官考试选任模式首次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大批留日学生以及部分官员赴日研习法政,在科举选官制度废除后,学堂选官兴起,并促进了法政学堂在清末的发展。这些都构成了近代法官产生的制度背景。第二章:“考选制度确立前的法官选任”。官制改革在地方的推行,首先体现在京师、直隶和东北三省。法院在这些地区的设置,相应地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法官。对法官规章制度的初步制定,明确了司法审判人员的特定称谓。但对于法官选任方式,清朝政府还处于摸索过程中。从传统官僚中任用法官成为其最初的来源,虽然在天津地方三级法院中,也有留日法政毕业生的参与。从注重实践经验到重视法学专业素质,这一时期对法官选任标准的变迁过程为以后考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第三章:“法官考试选任制度的确立及变迁”。《法院编制法》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将法官考选制度确定下来。对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以及考试资格,在相关的制度规范中体现得比较具体。但考试资格的变化还是明显的,清政府在实践这<WP=5>一制度时,不得不以降低法官素质的方式来满足司法规划中对法院设置的进度。这在宣统三年表现得尤为明显。对第一次考试后考生分发实习的办法也规定得非常具体,分发是在法官地域回避的前提下进行的。第四章:“宣统二年的法官选任第一次考试”。作为近代中国第一次法官任职资格考试,对其作一个较为系统的描述是必要的。这次考试的主试地在京师,采取分场分棚考试。在京外几个省份也进行了考试。本章对这次考试的录取情况做了分析,并摘录了部分考生的答卷。本文结语部分对清末法官选任的变迁做了简要评价。清末法官选任,尤其是法官考试选任制度,在近代中国司法体制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篇章。制度理想和现实实践中的反差,更折射出司法独立在中国发展的曲折和复杂。清末法官以及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命运值得叹息。民国建立后,以是否具有法律出身为标准否定了他们任官的连续性,并且由于对前清法官进行考试的制度未能实施,而使他们中的许多人放弃了法官职业。但对独立司法审判人员做出的最初选任制度规范,还是具有相当的历史意义。这为以后民国法官选任提供了一个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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