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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求偿原则初论
【作者】 徐元锋;
【导师】 李曙光;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从属求偿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债务人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公平清偿,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企业的债务。这一法律原则的创设,是法学理论一项充满智慧的创新,更是立法者们为使所有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得到真正的公平清偿而作出的一次极为有益的价值衡量。 这一原则是在美国破产法中通过一系列的案例逐步充实发展起来的,美国破产法典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从属求偿原则是破产法公平原则派生的一项原则,是对传统的债权人绝对平等这一僵化理论的纠正。对于从属求偿原则的适用,理论界对可否拒绝求偿、应否自动居次、如何居次等问题都存在争议。弄清这些争议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从属求偿原则的理解。从属求偿与拒绝求偿的法律含义不同,虽然从法律规范的实效来看,二者几乎不存在什么区别。从属求偿原则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并不能以欺诈性产权转让、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以及实质合并原则进行解释或予以取代,虽然它们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从属求偿原则作为美国法上的一条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因而需要从适用对象、行为要件和法律后果、效力等方面予以具体化,这正是台湾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精义所在。从属求偿原则对我国大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模式设计应参照台湾公司法的做法,设立关系企业专章,其中对从属求偿原则加以规定。但是,具体制度设计要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界定关系企业范围,在法律效果上折中绝对居次与衡平居次。另外,法条规定不宜过细过死,以留存司法实践的发展空间。 本文正是通过对国外相关判例的梳理追溯从属求偿理论的发展脉络,并结合对我国台湾立法例的述评,采取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这一原则的基本理论及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针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控制企业滥用控制权,却又能够在从属企业破产时获得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的财产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对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增加设立这一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 【网络出版投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4年 03期
- 【分类号】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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