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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作者】 吕丽

【导师】 郑俊果;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近年来在西方企业当中盛行并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正日益为我国企业界及法学理论界所关注。由于股票期权制度借鉴了金融衍生市场中的股票期权模式,具有利益捆绑功能,它利用股票价格升降对经营者绩效的度量作用来对他们进行长期激励,从而在两权分离架构之下的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制衡关系,将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使经营者为公司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而尽职尽责。在现有的众多公司长期激励模式当中,股票期权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当中都被认为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企业长期激励工具,对现代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较佳的选择。本文首先从期权入手引入股票期权的概念,并对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制度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明确了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是公司赋予公司特定范围内的员工在特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进而指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将公司内部经营者个人利益同公司所有者(股东)利益联系起来,以激励经营者提升业绩,作为一种长期性的激励制度,股票期权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同其它制度一样,股票期权制度也是由各种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自己的特征。在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概述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依据,认为: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架构下出现 “内部人控制”及“代理成本”问题,股票期权是解决代理人问题的一种手段。指出由于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与股票增值收益连动的长期激励机制,它能使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益与企业未来发展,也即企业所有者(股东)之间建立起一种相关的关系,能产生较好的激励效果,从而较有效地防止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减少了“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是股票期权制度的理论依据。然后紧接着说明了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必要性。本文指出:我国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将面临现行法规体系约束过多、证券市场有效性差、没有建立经理人才市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观念上的落<WP=4>后等诸多障碍。其中,制度性障碍是制约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这些制度性障碍主要包括缺乏基本的股票期权实施标准、股票期权行权缺乏合法的股票来源、高管人员出售股票的限制过于严格、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期权会计、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法律现状,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应当首先制定合理的股票期权实施标准,本文在考察国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应遵循的重要标准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建议;其次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同时根据市场和法律的发展变化情况对试点法规作适当的调整,建立起一个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实施细则》为主体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内的比较完整的股票期权法律体系。

【关键词】 股票期权长期激励机制法律构建
  • 【分类号】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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