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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研究
【作者】 宋国帅;
【导师】 常英;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3, 硕士
【摘要】 本文以《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研究》为题,旨在对民事执行救济进行一般界定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重构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以求制约执行权,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民事执行救济概述,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和特征。执行救济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受损害,法律为保护和补救其权利而设的一系列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组成的法律制度。其具有权利性、监督性、综合性、法定性和补救性的特征。第二节论述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分类与性质。民事执行救济可以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一般民事执行救济和特殊民事执行救济,本文只是对一般民事执行救济进行探讨。认为执行异议是程序上的申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性质为形成诉讼,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给付诉讼。第三节对民事执行救济的功能、价值与地位进行了界定。民事执行救济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纠偏和救济功能,一是解决预防纠纷、维护执行秩序的功能。其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两个层面。民事执行救济具有独特的地位,作为一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它是强制执行法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民事权利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 第二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述评,分为五节。前四节从执行机构与执行救济方法相结合的角度,分别对德、日、法、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介绍和评述。第五节作为小结,指出民事执行救济具有规律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而且执行救济机制与执行机构的设置是息息相关的,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追求是其内在的理念支撑。 第三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立法现状与检讨,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立法和适用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执行回转并非执行救济的形式。第二节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没有完善合理的第三人权利保护机制;缺乏程序上的救济制度;没有规定执行债务人可资利用的救济方法;片面强调法院的监督救济作用;体制上的缺陷。第三节对造成我国民事<WP=4>执行救济制度缺陷的原因进行了探析:一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传统观念的存在和影响;二是受当时改革尚未深入、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三是受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状况以及对执行权认识的影响。 第四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重构,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重构的价值理念与原则。在对公正与效率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重构的六大原则。第二节对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程序设置和立法体例进行了探讨,认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应包括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前者包括申请和声明异议,后者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应由执行机构的执行法官进行审查,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则应交执行法院的审判庭依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我国应该采取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集中型立法体例对执行救济做出规定。第三节分别对不同的救济方式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细化的梳理和设计,以求明确实用。
- 【网络出版投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4年 01期
- 【分类号】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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