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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有名化及其规制

【作者】 王晓东

【导师】 隋彭生;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经济法学, 2003, 硕士

【摘要】 我国合同法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在合同法分则当中,所以旅游合同至今仍是无名合同。旅游业繁荣发展到今天,旅游合同纠纷大量发生,将旅游合同有名化已经势在必行。旅游合同有名化是本文的立论基础,正因为旅游合同有名化具有重大的意义,才产生了对旅游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需要,因此本文名为“旅游合同有名化及其规制”。本文在分析旅游合同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的基础上,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旅游合同的有名化的必要性,进而分析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可行性和积极意义。有关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本文借鉴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对旅游合同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对旅游合同的规制内容集中于对旅游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旅游合同履行涉及的第三人等问题。最后,本文试图构建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主张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违反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和时间浪费,旅客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与传统的侵权法某些观念有不相一致的地方,是本文研究的难点。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并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与学者观点进行了分析比较和借鉴,得出结论违反旅游合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当中。旅游合同对于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是至关重要的,亟需将其有名化,并建立符合旅游合同特征的相应的制度加以规制,本文旨在通过对旅游合同有名化及其规制的研究,为推动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进程、构建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略尽绵薄之力。

  •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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