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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作者】 陈朝阳

【导师】 李琦;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民商法学, 2002, 硕士

【副题名】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本文分四章论述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 第一章阐述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后,指出了我国现行法上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缺位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一部分介绍了证券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预防功能和通过股民的证券民事诉讼达到其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功能。第二部分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上的严重缺位现象的原因,包括历史上法文化的原因和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原因。第三部分指出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缺位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依法治国、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中国的国际形象将产生负面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仅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案件违背了“纠纷必须得到解决”等基本法律原则。 第二章论述了证券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一部分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分析了证券的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并提出了对应的证券违约责任和证券缔约责任两个概念。第二部分是以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进行证券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这两部分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提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类型呈多样化,应该包括证券违约责任、证券缔约责任、证券侵权责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案件定性为侵权。 第三章论述了证券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个难点。第一部分探讨了证券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对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社会中介机构、承销商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不妥,应该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贯彻法当其责的法律原则。第二部分提出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计算方法。第三部分简述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在于对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原则等强行性规范的违反。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证券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了一个因果关系的两个方面,即以信赖关系 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严的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交易的因果关系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论述了证券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第一部分探寸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当事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合理性问题。第二部分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的形式应该多样化,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都应该考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适用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有悍法律、法理。第三部分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瑶疵。第四部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案件的集中管辖的规定。

【关键词】 证券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诉讼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3年 02期
  • 【分类号】D923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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