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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解释

【作者】 陈新宇

【导师】 刘广安;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史, 2002, 硕士

【摘要】 本文试图考察清代法律解释的概况。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法律解释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交代了写作的主要目的。本文的法律解释,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律注释学(即“律学”)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适用(即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对于法的解释、适用)。第二部分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的发展变化进行简单的介绍,从中可以看出,注释律学的发展更多与政治形势的要求息息相关;而作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则随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使得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得到协调和统一。第三部分对清代解释法律者进行介绍,并以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为代表,对解释法律者的作品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进行了考察。同时,对清代的法律教育以及在此教育之下塑造的法律思维也有所涉及,结论是解释法律者的法律思维大致还是一种三段论式的演绎法模式。第四部分关于清代法律解释的方法:经义解释和成案解释。对成案解释的考察是这一部分,也是这篇论文的重点。笔者先从学界对于清代司法中援用成案的不同意见入手,利用实证的资料并加以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成案是清代的一种法律渊源;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同时,对于成案是否是判例法的问题,笔者利用比较的方法进行了考察。结论是:清代的成案适用仅仅是一种司法补救而非一种协调价值的程序性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讲,它虽然与判例法有相似的外表(案例)和技术,但它却缺乏一种以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为依托的“技艺理性”的灵魂,所以,它不是判例法,或者仅仅只能说,它是“中国特色的判例法”。第五部分是结论。

  • 【分类号】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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