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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对象

【作者】 田超奇

【导师】 王敬藩;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2, 硕士

【摘要】 围绕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废,已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的观点的激烈论战,而司法实践中审判权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冲突也日益严重,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是因为民事检察监督对象的错位, 即以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为监督对象的制度设计本身就缺乏正当的法理基础。作者通过探寻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对象形成的原因,结合该制度的运行实践和外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将民事检察监督对象转变为涉及国家及社会公益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观点,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论证,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的初步构想。本文分为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结论五个部分。前言部分从民事检察监督权与民事审判权冲突的现实和理论界围绕此制度的激烈论争出发,引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即应将涉及国家及社会公益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第一章是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对象的反思。第一节首先概述了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对象——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在第二节进一步考察了确立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对象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在该章的重点第三节中,论证了由于以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为监督对象设计的现行制度与权力制衡原则的背离和对司法独立原则和程序及时终结原则的违反,在理论基础上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第四节通过对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的考察,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通过检察监督并无法真正切实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第二章分两节分别论证了将涉及国家及社会公益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对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必要性包括:(一)这是社会赋予现代国家的职责和各国的成功经验,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二)这是社会发展引发的现代型诉讼的必然要求;(三)对我国尤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而其可行性则是基于我国的宪法规定、实践中对检察机关一般监督职能的变通和国外的成功经验。第三章以转变后的民事检察监督对象为切入点,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的初步构想,即:(一) 明确限定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二)暂时保留现行民事检察抗诉制度并加以改革;(三)设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和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结论部分重述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且表明了写作本文的最大希望,即希望能为寻找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尽微薄之力。

  • 【分类号】D926.34;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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