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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规避要论

【作者】 刘来平

【导师】 卢炯星;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国际法, 2001, 硕士

【摘要】 反倾销规避立法是反倾销法的新发展。它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社会和经济背景。 各国对反规避的范围认识上并不一致。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为欧共体)立法规定了组装规避和通过在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情形。此外,欧共体还将其他形式的规避(如错误的原产地申报,进口拆散的成套配件,对产品作轻微的改变等)包括在反规避范围之内。美国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了四种规避形式:在美国组装或者生产的产品、在第三国组装或者生产的产品、轻微改变的产品和后期发展的产品。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把反规避问题列入了磋商议程,并提出了一个新的《反倾销守则》(草案),又称邓克尔文本。该文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反规避措施:通过进口国的规避和通过第三国出口的规避。但由于该文本和欧美国家提出的草案有很大差距,未能通过。 反规避立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它具有合理性。它与法律固有的公平、效率、秩序方面也并不冲突。从逻辑层次而言,它与WTO的有关规范也可以和谐相处,与原有法律体系不存在逻辑上的冲突。 我国反规避立法几乎等于一片空白,因此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反倾销规避的立法的步伐。加入WTO对我国反规避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使得加快反规避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突出。我国反倾销立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即反规避立法的原则、反规避实体规范、反规避程序规范。

【关键词】 反倾销反规避立法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 【网络出版年期】2002年 01期
  • 【分类号】D996.1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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