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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

【作者】 杨彩霞

【导师】 赵一民;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私法, 2001, 硕士

【摘要】 侵权行为是致人损害的行为。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指的是涉外不法致人损害的行为,其所涉及的主要是依何国法对其认定和处理。由于涉外侵权行为的发生越来越多,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方法、原则均不相同,法律冲突比较多。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传统原则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主要依据是:第一,属地管辖的要求。属地管辖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国法律对该国境内的一切人及事享有法律管辖或法律适用权,除非该国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第二,债务理论。这是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提出的。他认为,一项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地法就使它产生一项债务,这项债务不论债务人到哪个地方都不能改变,而侵权行为地法则始终跟随这项债务而适用。第三,既得权说。既得权说是从债务理论的另一方面来分析的,即债务理论强调债务的存在,以债务的存在说明创造债务的法律的存在;而既得权说强调的是权利的存在,以权利的存在说明创造权利的法律的存在。既得权说认为,一项事件发生,总有一方可以获得权利,在侵权案件中就是受害人的权利。这种权利除非其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即侵权行为地法有改变或该法将其取消,否则就应在世界各地得到承认和执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的主要是德国学者,他们认为,侵权行为与犯罪具有相似的性质。由于对犯罪行为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因而对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也应是法院地法。早期英国及希腊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均适用法院地法。另外,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泰国及十九世纪中叶后的英国等实行的是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结合适用。一项侵权行为的确认及处理应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是比较流行的。二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间往来频繁,发生在侵权领域的事件层出不穷,迫使各国国际私法学家不得不重新审视沿用了几个世纪之久的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尤以美国为甚。由“侵权行为自体法”为发端,继而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各种学说的相继登场,轰轰烈烈,众说纷纭,但总的趋势是以灵活的、多元的法律选择方式代替传统的、固定的、单一的侵权行为<WP=3>法律适用原则。无论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是其他软化准据法的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摆脱传统僵化模式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正后果。这些新方法所追求的目标是让人兴奋的,然而这些方法本身并不是完善的,在达到他们所设定的目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自六十年代末,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加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工作。主要成果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制定的1968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和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这两个公约分别于1975年和1977年开始生效,内容上基本采取侵权行为地法(前一公约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后一公约为损害事实发生地法),但一方面对它们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其他法律,或将其他法律与侵权行为地法同时适用。这些做法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特色及新发展。侵权行为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重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侵权行为在当今时代的重要影响。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中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与其在国际私法中越来越显得重要是相呼应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私法侵权行为规则的发展,因而,文章第一章将对首先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比较法研究,寻找其发展背后的社会原因,从而发掘出国际私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原动力,以解释一系列的现象。文章第二章随后重点介绍“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对之进行比较法研究。第三章是全文的重点,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晚近发展。结构上分为三部分: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新理论(“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实践;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三是两大法系共同采用的一些做法;四介绍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第四章介绍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并参考《示范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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