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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的逻辑结构及其体系性地位

【作者】 雷琨

【导师】 曲新久;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10, 硕士

【摘要】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不能犯本身的逻辑结构及其体系地位。与其他文章不同的是,本文的写作基于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两个角度,而不涉及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和参与危险判断学说优劣的争执。站在法益侵害说和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本文主张从行为论的角度展开对不能犯客观行为的研究;基于客观行为规制主观要素的原理,本文主张从认识错误的角度展开对不能犯主观要素的研究。对于不能犯客观行为的研究结论是:不能犯的客观行为应属于刑法中特殊的物理意义的身体的外部动作与静止。所谓特殊,主要是指不能犯的客观行为是在犯罪意图的有意性所支配下进行的。所谓物理意义,主要是指从行为结果来看,行为并没有产生刑法意义上的外部变动效果即没有侵害或威胁到法益;对不能犯主观要素研究的结论是:不能犯主观上的犯罪意图表示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根本区别,而且在不能犯中讨论认识错误应有别于在犯罪主观方面讨论的认识错误。由此,本文根据认识错误类型的不同,将不能犯分为法律不能犯与事实不能犯,并将事实不能犯进一步分为方法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鉴于刑法学体系完善的需要和实践中扩大刑事辩护空间的需求,本文初步提出将不能犯作为排除犯罪事由来对待。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法律辩护效能,进一步厘清道德和法律的调整范畴,而且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符合修订后的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价值取向,避免在定罪过程中的主观归罪做法,从而保护法益和维护人权。本文在简要回顾当前不能犯理论研究现状之后,主要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不能犯的客观行为性质,主要从刑法上行为理论的角度展开,侧重于实行行为与不犯客观行为的比较,兼顾危险判断理论,阐述不能犯的客观行为的特殊性;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不能犯的主观要素,侧重于认识错误理论,提出不能犯的基本类型;第三部分则初步探讨不能犯的体系性地位,提出将不能犯作为排除犯罪事由来对待。在文章的结尾,本文在运用不能犯的逻辑结构分析第一章中所提案例之后,提出结论。

【关键词】 不能犯结构排除犯罪事由
  •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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