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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作者】 白金

【导师】 陈健;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经济法学, 2009, 硕士

【摘要】 在各国纷纷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今天,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损害同样是巨大的,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完善相关立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以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成为了各国法律的焦点问题。知识产权基于法律的调整而产生,是一种特殊的私权,法律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结果是赋予了其持有者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而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从各国的经济法律实践中发展出来,于是,各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便开始探寻规制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事实上,任何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基于其自身的特点更易被滥用,且其滥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竞争法不仅与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紧密联系,又具有公法性,因此其对知识产权特有的调整方式能够克服私法及其他法律资源在调整方式上存在的局限。经过各国法律实践及法理论证,证明了竞争法可以作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手段。广义的竞争法包括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知识产权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传统观点更多关注了该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性”保护,却未对该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应是该法对知识产权法所具有的补充作用的一部分。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作用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反垄断理论的悖论,而承认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同具推促经济的功能,从而肯定了二者的互补的关系,已成为现代国际立法的共识。我国《反垄断法》刚刚颁行,其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只做了简单规定,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在此方面,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对成熟,其先进立法成就与执法、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都调整竞争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均可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但二者在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上存在着适用上的衔接。本文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方式入手分析,论证了竞争法是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途径,继而又对竞争法的规制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旨在为我国法律有效规制这一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我国竞争法立法的完善及在此类问题上的适用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在提出“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后,先是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实践及理论方面的分析,进而论证了以竞争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有效性和实践性。本文分别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作用。对于前者,本文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因兼具公法性而异于私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方式、该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理论及其现有规定的不足。对于后者,本文在论证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致性、互补性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各国立法,探讨了国外立法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进而,在分析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又尝试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定对若干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以分析,旨在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作以有益探讨。本文最后一章对竞争法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作了深入的比较、分析,既归纳了二者的联系,也从法律性质、立法思想、调整方式等若干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差异,并探讨了二者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适用标准、适用关系。

  •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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