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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

【作者】 何志华

【导师】 刘家安;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经济法, 2009, 硕士

【副题名】以善意取得为视角

【摘要】 依常理判断,无权处分行为应该受到否定的评价,但这种否定的评价却被善意取得制度推翻。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但却规定善意相对人可以取得物权。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虽有关联但却在制度价值上存在冲突,现实中也存在大量的此类案件。因此,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问题属于学术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老问题,被誉为“法学上的精灵”。理论研究源于司法实践,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发现问题、改进和创新理论、推动立法、解决纠纷。因此,本文以司法实践中一个真实的、典型的、涉及善意取得情形的房屋买卖案件为研究基点,通过对有关理论的梳理、界定和澄清,结合该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力寻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些基本、可操作性的原则,用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处理与化解。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与善意取得有关的无权处分进行了界定。通过研究法律上的“处分”,进而研究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处分”,将“处分权”与“无权”联系起来,最后界定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分析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不同。然后介绍各国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罗马法、承认物权行为模式国家、不承认物权行为模式国家、英美法系、国际公约、商事规则、欧洲合同法、德国新债法等对无权处分有关规定的研究,本文发现,目前的立法趋势是将无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有效。第二部分,本文开始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历史研究和比较分析,将罗马法“即时取得”与日耳曼的“以手护手”相比较,将法国法的“取得时效”与德国法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相比较,结合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从民法上的“善意”入手,来分析“善意”所体现的团体本位和社会连带要求,再分析“善意取得”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和作为其逻辑基础的“公示公信力”,一步一步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以期解决为何立法趋势要突破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否定评价。最后一个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结合前面两个部分梳理、澄清、界定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要点,以作为研究基础的案例为依归,对我国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以及无权处分中的损失赔偿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摸索出解决此类纠纷需要把握的几个基本原则。法律之所以被创设、之所以被研究、之所以被改进,目的只有一个——预防、化解纠纷,因此本文认为:首先要正确把握案件纠纷性质,区分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分别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前者围绕善意、合理对价和公示的公信力来进行审查、判断,后者则围绕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核对相关事实。其次要准确判断行为效力,此前的司法实践如同作为研究基点的案例一样,往往会把无权处分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立法精神,我国法律规范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已经向世界立法潮流迈进,无权处分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无法进行物权变动的合同,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或经法院释明来予以解除;最后要科学选择损失赔偿的救济方式,理清法律关系,区分有善意取得和没有善意取得的情形,以最具代表性的房屋差价为研究示例,合理计算无权处分情形下履行利益的损失等内容,判定不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以期维护和平衡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真正的实现“化解纠纷”这个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共同目标。

  •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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