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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

【作者】 袁长婷

【导师】 史晓丽;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 2010, 硕士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进一步增强,外汇储备充裕,我国政府正式提出了“走出去”战略。2001年,“走出去”战略被纳入国家的“十五”规划。2002年,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此后我国对外投资逐年递增。2008年达到559亿美元,达到2003年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居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第13位。虽然我国对外投资数额巨增,但对外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未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结构,决定了在改革开放后至未来很长一短时间内,我国对外投资的主体都将以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为主。但我国目前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并不区分所有制对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为进行管理,而是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在2004年之前对私有制企业按照国有企业的标准严格管理,2004年后对所有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地放开管理。而与国有企业在境外的巨额投资相对应的,是几近于无,基本完全靠企业自律的监管制度,亦毫无悬念地产生了大量境外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2008年10月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实施,但该法并未明确对境外国资管理做出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对外投资虽以国有企业为主,但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及股份制企业的涌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各类股份制企业,均可能含有国有资本成分,因此对国有资本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研究较之对国有企业进行研究更为准确并符合发展潮流。有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试图在本文中把国有资本从对外投资准出(事前)、境外企业运营监管(事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后)作为国有资本的一个动态管理流程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如下各章:本文第一章阐述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情况,我国目前对外投资主体以国有资本为主,由于前期对外投资金额较小,因此未能引起足够的注意,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投资金额的猛增,国有资本对外投资活动监管也进入了议题。对国有资本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国有资本准出环节,国有资本对外投资存在缺乏战略意识,盲目投资,利用离岸公司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在国有资本对外投资后存在产权不明,经营不善,缺乏监管等问题,造成了境外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第二章对目前我国国有资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立法状况进行了分析,总体而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立法层次较低,且存在诸多立法的空白,未将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分开管理,且国有资本境外投资的法律及管理部门都存在缺位现象,造成了国有资本对境外直接投资行为及投资后的企业运营、国有资产管理均缺乏有效监管,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第三章提出了对国有资本境外投资立法及监管的建议,首先须建立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国有资本境外投资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在国有资本的准出制度环节,应对国有资本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提高走出去企业的资质要求,对大额投资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严格管理注册离岸公司。在国有资本对外投资后,一方面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境外企业进行经营预算,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追究责任的制度达到国资部门“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目的。境外国有资产存在产权复杂,管理链条长的客观现实,完善持对外投资企业及境外所投资企业的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方为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根本措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从企业内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还需辅以境外审计为主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

【关键词】 国有资本对外直接投资监管
  • 【分类号】D92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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