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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王茹

【导师】 潘勤;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10, 硕士

【摘要】 间接正犯属于正犯的一种形态,其对法益都具有直接侵害性,间接正犯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地位。由此,本文力图从间接正犯本身去探寻间接正犯的本质。间接正犯之所以成立正犯,是因为其本身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其典型特征是,被利用人在利用人所追求的犯罪方面,属于没有“规范障碍”的犯罪工具,这也是判断利用人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共犯的关键。关于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本文从间接正犯是正犯的角度对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进行论述: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场合,包括利用精神病人和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犯罪的场合;二是利用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场合,包括被利用者无过失、被利用者有过失、被利用者无特定犯罪故意的场合;三是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场合,包括无身份有故意、无目的有故意场合;四是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场合。本人认为,间接正犯是正犯,因为其完全具备正犯的实行行为性;在间接正犯与共犯的界限上,可以将有无“规范障碍”作为区分标准。关于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从间接正犯是正犯的角度出发,在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和利用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场合,应成立间接正犯,而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和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场合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作出判断。

【关键词】 间接正犯理论地位本质成立范围
  • 【分类号】D924.1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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