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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阶段未成年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作者】 刘晓明

【导师】 鲁杨;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9, 硕士

【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当今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整个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未成年人犯罪就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处罚得当与否,可以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为此,我认为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应慎用。本文以刑事和解理论为指导,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用比较的方法,精选典型案例,阐述了对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权的原因、意义和措施等。当今世界,刑事诉讼逐步走向轻刑化。这就使原本泾渭分明的公法和私法出现互相借鉴,互相融和的趋势。比如,在刑诉法中引进私法领域的合意理念,此为刑事和解的理论来源。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讲,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和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是中华民族贡献于世的最伟大思想。这种文化代代相承,是刑事和解的文化来源。刑事和解作为司法制度,其源头可追溯到上个世纪的1974年,发生在加拿大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案例。西方学者称之为恢复性司法。这一理念从20世纪70年代始逐步为西方各国所接受,并建立了一整套刑事和解的司法程序。所谓刑事和解,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下的定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制度。我认为,刑事和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的处理,与自诉案件的处理不同,在案件的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有可能直接影响刑事部分的处理,而不影响刑罚权。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发展,都离不开所处的社会环境,也必定有一定思潮和哲学、法学等作为理论支撑。笔者研完了刑事和解的法理基础、哲学基础、实体法基础、程序法基础、犯罪学基础以及社会基础,并阐述了刑事和解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见解。由此得出结论,现代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恢复性私法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古代和谐文化代代承传的结果,是中西文化的合璧。在和谐社会语境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权,实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监督促进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这有利于失足少年的成长、发展,有利于失足少年的教育,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如何从立法上规范未成年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笔者从实体和程序等方进行了探讨。并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和解工作: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制度,使审查批捕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将法律援助前移至侦查阶段,促进被害人与受害人的谅解。三是建立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促进刑事和解。四是运用典型案例宣传刑事和解理念,增强民众对运用刑事和解理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理解。五是强化事后跟踪,巩固捕前和解的成果。

【关键词】 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
  • 【分类号】D925.2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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