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交通肇事罪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梁慧春

【导师】 王平;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9, 硕士

【摘要】 本文由引言与五章内容构成,在注重理论探索的基础上,强调与司法实践贴近,通过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引言论述了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是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第一章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系统分析了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等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规定,提出交通肇事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的观点。针对争议问题做出回答:一是马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者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二是行人、乘车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三是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等人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资格进行阐述。第二章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结合不同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提出的不同见解,评说利弊,择善而从,认同交通肇事罪只能由过失构成的通说观点。对理论和实务中众说纷纭的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主张行为人应持过失心态。过失实质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注意义务的有无”和“注意义务的大小”分别是信赖原则和危险分配理论强调的内容。第三章论述了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强调必须同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处在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活动中,主要对交通运输活动认定作以具体分析;三是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依照《解释》第2条规定重点论述了确定交通肇事罪危害后果的标准。第四章论述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本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区别是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二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相近犯罪的界限,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发生的场合和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场合和违反规范不同。第五章论述了交通肇事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基本犯量刑、加重犯量刑和特别加重犯量刑三个法定刑档,结合案例论述量刑时应根据犯罪轻重,考虑自首具体情节,着重论述了交通肇事后不逃逸直接归案的自首应当区别于逃逸后归案的自首。从立法视角对交通肇事罪中业务主体和非业务主体的刑罚配置提出建议,以期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更加合理完善。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量刑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571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