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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作者】 张蕾

【导师】 肖建华;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9, 硕士

【摘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救济制度,它是为当事人能够排除法院非合法性的管辖,从而维护自身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所享有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该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构建及良性运作具有重大意义。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遍确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在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八条确立了该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相比,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较晚且由于缺乏应有的重视,制度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当事人的法定管辖权益难以获得保障、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处理存在随意性、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救济功能。但随着我国司法审判改革的进程,管辖权异议制度通过立法、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完善,2008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管辖权错误情形做出的再审规定也将无疑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本文拟在学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新的发展情况及现状,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尚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管辖权异议制度及管辖制度的良好发展。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功能、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制度现状做出了阐述;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对司法实践中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其中特别对2008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民事管辖权异议再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第三个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以本文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所存在的问题为基础,通过司法实践中已有的成功经验、境外立法等来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建议。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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