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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无效诉讼中的“循环诉讼”问题

【作者】 渠滢

【导师】 马怀德;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9, 硕士

【摘要】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领域就存在着所谓“循环诉讼”的现象,专利权人和专利无效请求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得不反复游走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之间,使得专利权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专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国家的司法和行政资源也在“循环诉讼”过程中被严重浪费。近年来,随着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大幅增加,这种“循环诉讼”现象的危害性更加明显,产生了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目前,在对《专利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解决“循环诉讼”问题的呼声高涨,然而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得出一个确定的方案。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中国的专利纠纷解决机制,找出造成“循环诉讼”问题的制度根源,并提出藉由日本当事人诉讼制度的引入来解决专利无效行政诉讼领域的“循环诉讼”问题的方案。基于这一思路,本文分五章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章“我国的专利权无效纠纷解决机制”。本章对我国专利权无效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我国的专利权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是行政救济阶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权无效请求人的请求对专利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目前学界通说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种审查是一种行政裁决行为;第二阶段是司法救济阶段,当事人一旦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查,这种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第二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循环诉讼’问题”。本章着重分析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循环诉讼”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危害。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同时,法院在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的过程中只能采用撤销判决和维持判决这两种判决形式。这些正是导致“循环诉讼”产生的制度缺陷。而“循环诉讼”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法院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缺乏司法变更权,无法直接变更专利复审委员会错误的审查决定并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认定。第三章“‘循环诉讼’问题的几种解决途径及其可行性分析”。“循环诉讼”问题的长期存在和其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并涌现出了多种可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主要有:专利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经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直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导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直接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专利无效纠纷;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专利无效纠纷;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专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上诉。本文对这些解决方案的可行性逐一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这些方案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目前专利无效行政诉讼领域所存在的“循环诉讼”问题,然而,它们在制度设计上又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以致难以付诸实施,我们所要寻找的,是一条与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相适应的、低成本、高效益的解决途径,而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权宜之计。第四章“解决‘循环诉讼’问题的合理方案——当事人诉讼制度”。本章对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特别是形式当事人诉讼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以及其与抗告诉讼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同时,本章还着重介绍了日本通过当事人诉讼制度解决专利权无效纠纷的具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诉讼制度的引入”。本章首先分析了在中国引入当事人诉讼的可行性,理由在于:第一,中日两国在行政诉讼制度和专利无效纠纷解决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我国近年来兴起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热潮在理论上为当事人诉讼的引入做好了准备;第三,当事人诉讼的引入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随后,本章对当事人诉讼引入专利无效诉讼领域后的立法模式、诉讼程序等关键性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并分析了其解决“循环诉讼”问题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 专利权无效循环诉讼当事人诉讼
  • 【分类号】D925.3;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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