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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

【作者】 王玲

【导师】 乔欣;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8, 硕士

【摘要】 第三人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参诉方式,参诉地位,权利义务等关键问题立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众说纷纭,实务上各行其是。本文从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缺陷入手,试图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廓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本质,同时对围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争议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述。首先介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历史发展,接下来对我国通说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对其诉讼地位的立法规定进行了简要分析,最后阐明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其次才是诉讼经济、效率,避免矛盾裁判。第二章是对两大法系第三人相关制度的考察和比较。简单介绍了两大法系诉讼参加的类型和情况,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辅助参加的方式以及辅助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并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比较。对英美法系相关制度介绍后,对比分析了美国的第三人引入制度与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独立的请求权”含义模糊、确认标准笼统、诉讼地位不明确和救济手段缺失,这种立法状态造成实践中存在裁判错误、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和制造虚假诉讼的司法混乱,最终使得该制度无法实现其立法价值。第四章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认定。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国内学者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在实体上对“独立请求权”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认定,阐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质;在程序上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参诉地位、主管与管辖的协调。第五章阐述了本诉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效力为预决效力。在明确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填补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济手段的空白,赋予其异议权。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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