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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研究

【作者】 何蕾

【导师】 王万华;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8, 硕士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保障公民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府、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走的是一条地方立法推动中央立法的路径。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之前,地方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已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截止到2006年11月1日,共有42个地方政府为信息公开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文运用文本分析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在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相关制度从形式分析和内容分析两个方面展开全面、系统、深入剖析,并对地方立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比较研究。论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及结论三大部分。导言部分主要概括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和意义,指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路径,由此引出创作原由。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内涵,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含义的界定,认为政府信息是行政主体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并对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作了比较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在行政机关内部转为面向社会公开的深化和法制化。其次从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角度论证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再次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公民参与的前提、保障政府信息被公民充分利用以及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形式分析。首先列举了目前地方42个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概况。从中国目前行政区域的划分角度分析了各个区域立法的现状,并对各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时间、名称和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东部发达地区和中部内陆地区的立法的步伐快于西部边远地区;2004、2005和2006年是我国地方政府立法的高峰阶段;2004年之后的地方立法顺应了社会的需求而一般冠名以政府信息公开而非政务公开等。第三章,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内容分析。笔者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主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监督和救济以及一些地方立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八个方面论述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内容。归纳了地方立法共同的制度、特色制度以及在实践中实施的很好的制度,如论述了地方立法规定的“保障公民知情权”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制度,政府采用短信形式发布信息的信息公开形式等相关制度。同时指出了一些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如一些地方立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监督和救济制度不具操作性等问题,对此提出了相关改进的建议。第四章,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比较。首先概括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其次对其与地方立法的效力关系进行分析,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并施行将使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面临一个清理、修改和完善本级立法的过程。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共同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是总结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的结果,对地方立法的借鉴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第四部分论述了地方立法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色制度,即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该制度值得今后立法予以借鉴。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较之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超越与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同时有所突破。如其规定了“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确立了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一致性的制度等。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效力范围较广,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上相比地方立法有所保留,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如法律化程度不高、没有规定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完善、救济制度上的不足等问题。结论部分在简要回顾全文的基础上,总结了本文对于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研究之后所得出的三点结论。总之,通过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梳理以及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对我国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及中央和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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