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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作者】 安彦增

【导师】 王成栋;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8, 硕士

【摘要】 不当联结禁止(实质关联性之要求)是发端于国外司法审查实践的一项技术标准,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随着各国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强度的加深、行政法法律原则的分化组合,不当联结禁止的基本要求逐步从其他法律理念、原则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项行政法法律原则。近些年来,由于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理论研究的不断加深,具体司法审查裁量基准不断细化的需要,该原则作为一项拘束行政裁量的一般法律原则已基本得到国外学界的认同,但我国大陆对该原则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领域涉及不当联结的事件、法条的检索,发现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在我国应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于是:抛砖引玉,尝试从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角度对不当联结禁止问题进行较系统的研究,以为我国未来引入并适用该原则贡献微薄之力。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与建议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从我国行政法对法律原则研究的现状---过多关注从国外借鉴过来的比例、信赖保护等原则,却忽略行政手段和目的之间合理正当联结这个基本要求,且我国行政活动中违背该原则要求的事件比比皆是却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个视角,引出对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进行系统研究必要性的说明;接着考察了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该原则的研究状况;最后指出本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正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几个本体问题。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得将不具有实质关联性的条件和要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搭附,所采取的行政手段一定要和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保持合理、正当的关联,否则行政主体的决定即为非法。该原则现已经逐步发展成行政法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发挥着控制行政裁量权、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实现实质法治国之实质正义等重要作用。其最初典型适用于附款行政行为和双务契约中,随着行政概念和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在一般行政裁量、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领域也体现该原则的要求。第二部分介绍了不当联结禁止思想在各国和地区生成、发展的历史进程。限于资料有限,主要以法、德、英、美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分析典型。法国行政法院在审查行政权滥用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实质正当性的具体要求而没有出现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称谓;德国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随比例原则的发展而发展,而后逐步分化出来成为一项独立法律原则,典型适用于附款行政处分和双务契约领域的裁量权拘束;英国是从司法审查之行政合理原则子标准角度逐步确立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要求;美国司法审查中的“三重基准理论”每一层审查基准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不当联结禁止的具体要求;我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九○年度第一七○四号判决中直接阐述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要求。第三部分探讨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理论基础。该原则是实质法治国思想和比例原则共同规制特定领域行政裁量权的产物,其思想渊源最初深藏于其他的法律理念、原则,如平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以及禁止恣意原则之中。随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发展以及控制行政机关目的与手段合理联结现实要求的提升,该原则逐步从这些原理、原则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项专门规范目的手段合理联结与否的一般法律原则。第四部分对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相关原则进行了对比分析。主要分析其与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不当联结禁止的基本要求与合理性原则具体内涵存在重合之处。与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有着更密切的关联,只是二者关注点稍有不同:不当联结禁止关注的是目的和手段是否应该联结,而比例原则更多关注目的和手段之间的联结是否合乎比例。第五部分考察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实践。该原则在台湾行政程序法中已经有明确的实定法依据,在德国、葡萄牙、澳门等行政法中也有体现该原则实质要求的具体规范。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已经利用该原则体现的精神进行司法实践。深厚的理论渊源和现实的规范依据为该原则成为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提供了正当性。但对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至今尚没有形成一般化的理论模式,只能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利益权衡。第六部分检讨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与我国行政法。从我国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审判三个角度简单梳理我国行政法与该原则的关系。众多的政府行政决策滥用行政手段实现不相关的行政目的而相对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行政立法中的一些具体条文违背不当联结原则的精神内涵却继续有效;行政审判中“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司法审查标准主观性过强,尚没有真正发挥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作用,目前我国也没有利用该原则体现的精神进行判决的个案。在展示了这些现状后,本文尝试对我国实践中的“不缴纳车辆违章罚款不予车辆年检”事件进行一番评析。结论与建议部分总结了本文研究中的主要观点: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含义、地位、独特功能价值、适用范围、与相关原则的关系、实定法规范、司法判例、适用该原则的考量因素等。最后对我国引入并适用该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 【分类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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