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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时代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作者】 张晓辉

【导师】 王建芹;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8, 硕士

【副题名】行政主体多元化与行政组织多样化

【摘要】 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但长期以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学界广泛探讨的行政主体问题是行政组织法学的重要议题,但不是唯一议题。本文将立足于我们所处的多元化时代,论述行政组织法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表现在行政权力的分散化——也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也表现在行政组织形态的日益丰富多彩——即本文所要论述的“行政组织多样化”。因此,行政主体多元化与行政组织多样化就构成了多元时代行政组织法变革的两大趋势。本文的论述也就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问题上。论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了更好地阐述有关问题,文章首先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两个概念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比较。在本文中,“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和我们通常的理解并不相同,本文是在西方“行政主体”概念的本义上来理解的,即认为行政主体不是具体的机关,而是设立这些机关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和独立“行政利益”的国家、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而对于行政主体的机关或组织,本文就以“行政组织”来表述,认为行政组织就是“行政主体的组织”,如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法基金会的理事会、公立高等学校的校长等。文章还分析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的关系。第二部分,文章论述了行政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是由整个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所推动的。多元社会中逐渐确立起多元化的行政利益格局,强烈冲击着国家行政一家独大的一元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学界纷纷对行政主体理论展开了反思和重构,本文在借鉴这些理论成果并参考德国公法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多元行政主体体系的设想。这一体系包括国家、社团法人性质的行政主体(文章引“浙江省乐清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一例进行说明)、财团法人性质的行政主体(文章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两个不同的例子予以说明)和作为“人与物的结合体”的行政主体(文章引“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进行说明)。西方国家多元行政主体中一般还会包括地方公共团体,我们国家的情况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又简要论述了地方自治的问题,表达了两个观点:一、地方自治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二、在我国实行地方自治尚需等待时机。第三部分,重点阐述行政组织的多样化。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推动了行政组织形态的多样化,我们必须设计出多种多样的行政组织形式来适应多元行政的要求。在世界范围内,行政组织多样化往往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实现的。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冲击下,世界各国都不断在行政组织模式上有所创新,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四化改革”为例介绍了行政组织法为应对新公共管理运动而进行的变革。而我国实践中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多样化的趋势。文章引“沈阳模式社区组织”和“青岛市民间组织评估基础上的分类监管制度”两个例子分别对建设新型社区组织和行政任务委托非政府组织两个问题进行了个案分析。对于行政组织的多样化应当予以法制的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一是完善非政府组织立法;二是完善法律授权行政以及行政机关委托行政的立法。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炼出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变革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即行政格局由“一元单向”走向“多元互动”。

  • 【分类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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