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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S金融服务附件之“审慎例外”规则

【作者】 辛可加

【导师】 赵威;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学, 2008, 硕士

【摘要】 审慎例外条款是GATS金融服务附件中最具特色的条款,它所具备的灵活性是各国能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形成整体框架的重要前提。而伴随其灵活性而来的,就是该条款在内涵界定、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本文以此为核心,围绕审慎措施的界定问题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与论述。审慎例外条款,是在GATS的一般例外体系之外,针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构筑的另一道“安全阀”,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法这一法律原则,审慎措施可以不受GATS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以及各国具体承诺表的约束,但却适应了各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客观现状,同时也符合GATS逐步自由化的预期发展路线,是GATS金融服务贸易体系的题中之义。而且审慎监管也是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客观要求,各国应当在按照WTO法律体系以及GATS的要求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同时,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形式,及时完善本国韵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监管规则,维系金融体系的安全,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利益的实现,而审慎例外条款的存在为各国发挥监管的能动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审慎措施的概念外延和具体标准,是否具有“审慎原因”,应当从目的性而非客观标准的角度进行区分;但如何进一步分析其目的性,则一方面应当考虑采取措施的具体国家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判断标准应当适当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允许发展中国家以更为稳健的步伐逐渐放开金融服务市场。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解读不能从根本上违背GATS的理念和精神,不应被用作逃避GATS项下义务的手段。各国之间建立对审慎措施的相互承认机制,也有利于审慎措施的标准在多边框架下逐步得到明确,但相互承认机制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有关审慎措施而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调整。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与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各种技术性国际惯例,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质,将这些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审慎措施和监管标准吸纳到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下,有助于从侧面辅助审慎例外条款的标准进一步得以明确,同时借鉴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各国之间缩小分歧,在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减少摩擦,获得双赢,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之需要和成员方国内监管政策之需要间形成动态的、积极的平衡。欧盟和NAFTA的具体规定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我国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惯例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履行入世承诺、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的重要步伐。新法规在兑现入世承诺的同时突出了有效的审慎监管,将审慎监管的理念融入立法当中,体现了鲜明的法人导向政策和贯穿始终的审慎监管理念,同时也重视国民待遇原则,做到监管标准的内外统一。

  • 【分类号】D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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