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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及其审查标准

【作者】 潘元元

【导师】 李祖明;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7, 硕士

【摘要】 现代软件概念认为,“软件”已成为电脑的应用方法和发挥电脑潜能以满足各种需求的的应用程序系统。由于软件在电脑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以及软件产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社会各界无不对“软件”刮目相看,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来保护软件也就成了富有争议的问题。从欧洲议会几次三番的讨论到行业巨头的联名上书,围绕的都是关于软件是否应该授予专利保护的问题。即使在软件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国内也频繁出现有关软件专利的不同声音。在本着尽最大可能促进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的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对软件是否适宜采取专利法的保护进行了几个方向的比较。一方面,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我们看到,在软件产业最发达的美国,授予软件专利是一个在长期审判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在一段较长时期的各个阶段的判例当中,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授予软件专利呈现出越来越宽松的态势,甚至对不具有任何技术性的商业方法也大量地授予专利,在很大程度上,对其本国的软件行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不过近年来反对的声音也是越来越强烈,不可否认这个制度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的确带来了一些弊端。欧洲在软件产业发展略逊一筹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就显得谨慎许多,在欧盟法令中仍然恪守单纯的非技术方案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目的就在于抵制美国的专利霸权,以维护欧洲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对各国的保护进行比较之后,笔者同样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种模式做了一个对比分析,版权、专利抑或商业秘密的方式,究竟何种能带来最好的保护?从软件自身特性的角度,我们不能不承认采用版权保护方式有其天然的缺陷,而商业秘密保护又存在保护难度过大以及反向工程的问题;采用专利保护究竟会带来怎样的问题,软件性质、与开源软件的冲突、对开发者的激励以及可能形成的垄断等等问题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了探讨,尽管存在问题,但无可否认,对软件采取专利保护是必然的趋势,事实上我国的审查实践中也是承认这一点的。接下来,本文针对软件行业与传统行业的不同点,对这样的一种新兴的技术来分析原有的专利审查模式是否适宜。软件技术与传统行业中的各项技术相比,具有很多根本上的不一致,因此,用原有的审查标准来套用软件,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很有可能达不到专利法所追求的目标。所以,对审查标准,尤其是实质性条件的一定程度上的扩大理解也就成为必要,当然笔者也对程序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捎带的涉及。我国授予软件专利要正式被法律所认可也许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我们不得不看到,在软件行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略微的迟疑可能就造成了持久的落后。笔者很开心的看到,在我国软件行业整体水平欠缺的今天,世界上第一套真正意义上的Office集成办公软件却在我国研发成功,被中国人抢占先机的全球首款即时通讯博客软件的诞生,全球使用最多的下载工具快车(Flashget)以及在日本卖的不错的金山毒霸,都昭示着我国软件产业的蓬勃生命力。

【关键词】 可专利性垄断保护审查标准
  • 【分类号】D913
  • 【被引频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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