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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研究

【作者】 吴准

【导师】 杨立新;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7, 硕士

【摘要】 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这被喻为是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随即死刑和死刑复核再一次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而笔者关心的是,在死刑核准权收回以后,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就尽善尽美了呢?显然不是,收回死刑核准权只是一个开端,接下来我们需要改革的地方更多,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如何改现行的行政复核模式为规范的诉讼化复核模式,是理论和实践上都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以诉讼化为研究视角,全面回顾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的死刑复核程序继续改革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即主要从基本概念、性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一个基本的定位。第二部分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主要介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现实状况,用纵向比较的方法将我国古代的死刑复奏制度与今天的死刑复核程序做一对比,总结出古代死刑复奏制度的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是国外死刑案件的程序比较,主要介绍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和一些国际公约对此的规定。用横向比较的方法,发现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中,可以考虑移植国外一些已经成熟的制度和做法。第四部分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得以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和正当性理由——即古老的程序正义观念;其次从价值层面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剖析。然后得出结论: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以公正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而不应当过分追求效率,同时要注意二者的平衡与协调。最后从价值的分析中发现死刑复核程序的两种相反的模式选择,并对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得出结论:我们应当选择诉讼化而非行政化的复核模式。第五部分是我国死刑复核模式的“行政化”及其问题,重点分析了现行的死刑复核模式“行政化”的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指出这种模式带来的问题和在实践中造成的危害。第六部分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及其构建,主要是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最新成果进行介绍,对进一步改革的条件和必要性做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笔者的改革构想——构建规范的死刑复核诉讼程序,并从启动方式、复核方式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模式诉讼化
  • 【分类号】D925.2
  • 【被引频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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