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权

【作者】 王楠

【导师】 许兰亭;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7, 硕士

【摘要】 程序性辩护是近年来在我国新出现的一种辩护方式,它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相对应,是现代各国普遍认可和规定的一种辩护类型。程序性辩护以刑事程序法为依据,通过将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诉讼行为诉诸法庭,获得有利于己方的程序性裁决,达到推翻或者重新进行某一诉讼程序、排除某一诉讼行为等法律效果。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具有攻击性的辩护方式,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以一本名为《最好的辩护》的著作系统阐述了自己运用程序性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屡次获得胜诉的经典案例。程序性辩护在美国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并被刑事辩护律师所普遍应用,但在我国,程序性辩护仅仅在个别案件中出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它在实践中的发展可谓举步为艰。因此,现阶段对程序性辩护权展开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为程序性辩护权概述,分为程序性辩护权的概念和特点两个部分。笔者经过比较分析,将本文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狭义的程序性辩护权,其定义为被指控人或者辩护律师以刑事程序法为依据,要求法庭确认公安、检察机关、法院的违法诉讼行为或者诉讼侵权行为,并宣告某一诉讼程序重新进行、某一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或者某一诉讼行为丧失法律效力,从而获得对被指控人有利的程序利益。程序性辩护权的特点主要通过将其与实体性辩护相比较而得出,包括攻击性、辩护对象的特定性、法律依据的特定性、目标的特定性以及存在阶段的广泛性。本文第二章为程序性辩护权的理论基础。着重论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程序主体性理论和控辩平等原则。本文第三章为程序性辩护权的价值。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程序性辩护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的实现,而且能够促使公权力机关遵守法律,同时,还保障了司法公正。本文第四章为程序性辩护权的内容。主要以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存在的典型性程序性辩护内容为依托,从适用范围、设置目的、使用要求及相关规则等角度,分析了隐匿证据的动议、撤销起诉的动议以及发回重审、推翻有罪裁决。本文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改善。首先,笔者将我国立法中存在的有关程序性辩护的内容归纳出来,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权利,辩护方有限的程序选择权,请求二审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权利。然而,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性辩护权几乎没有生存空间,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或者置之不理,或者只进行走过场般的审查得出控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接着,笔者指出了我国现有的程序性辩护与法治发达国家的程序性辩护制度存在的差距,包括立法不完善和程序性制裁程序缺失两个方面。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程序性辩护权的现状作了原因分析,具体包括观念障碍和实务障碍。前者主要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后者主要有控辩构造失衡、法院不中立,公检法重配合轻制约,缺乏对被指控人权利的救济途径,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第四部分,对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完善。(一)理念构建。确立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二)程序性辩护权的运作机制。包括程序性辩护的提起,证明责任和标准,程序性裁判机制。(三)配套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排除规则,加强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

【关键词】 辩护程序性辩护被指控人辩护律师
  • 【分类号】D925.2
  • 【被引频次】3
  • 【下载频次】381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