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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家赔偿制度述评

【作者】 夏秋元

【导师】 高家伟;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比较法学, 2007, 硕士

【摘要】 德国虽然是个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国家赔偿制度更接近于普通法系国家,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甫一出台即被联邦宪法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典系统调整国家赔偿问题,但是德国法注重体系、注重概念、注重学理的精神仍然深刻体现在其国家赔偿制度中,相信也必将给我们带来睿智与启迪。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中德两国国家赔偿法概述。介绍了德国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历史、功能、体系和特点,比照德国介绍了中国国家赔偿法在这五个方面的制度创设。德国的国家赔偿法在概念上术语混乱,但实质上都是表示一种损害赔偿、公平补偿以及恢复原状等不同类型请求权的集合状态。两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都经历了艰辛的历史发展进程。在功能上都是为了达到给付公平,负担均衡。在体系上德国以针对国家活动的赔偿和针对为执行国家任务而使用或者是损害个人权益的补偿的两分法为基础。德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其复杂的法律渊源结构和尤其复杂交错的请求权结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有管辖权,过错和违法在赔偿责任构成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小,赔偿和补偿有融合的趋势。第二至第四章重点介绍了德国国家赔偿责任的结构。主要由两大块组成:一是损害赔偿责任——公务人员在主权领域实施违法过错行为的职务责任。接下来是既相互排除又相互补充的交叉重叠的在特定情形中产生的其它有着不同渊源以及不同目标导向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在法定职务责任之外发展起来的因行政法上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作为一般适用的弥补职务责任漏洞的危险责任赔偿请求权;二是补偿责任——基于基本权利的财产保障和社会负担均衡的牺牲补偿。补偿法包括:对财产的合法侵害的补偿——征收,对违法侵害财产的赔偿——所谓的准征收侵害,对产生征收性派生后果的合法行政活动的补偿——所谓的征收性侵害,在《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2句的内容规定和界限规定的框架内因特别负担的补偿——所谓的应予公平补偿的内容限制。另外继续存在着狭义上的牺牲请求权——对非物质权利侵害的补偿请求权。到此所提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请求权再加上作为社会国家推动的社会法上的地位形成请求权,都是以金钱为目标的,最后要提到的就是旨在消除违法侵害导致的客观后果,恢复到违法侵害之前的状态的后果清除请求权。文章最后的结论部分指出德国国家赔偿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可兹借鉴之处:主要是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建立体系化的国家赔偿制度,避免立法空白。以法的正当性、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立法。德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火花除了严密的体系外,还特别体现在某些具体规则、要件的解析比较合理、到位,很值得借鉴。因此,本文对请求权的依据,要件做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和评述,以期能够给读者带来感悟。最后研究德国国家赔偿制度时要注重对概念的鉴别。从方法论的角度而言,本文试图打破传统单纯介绍外国制度的模式,从比较、评述,特别是以德国法律制度为背景考察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而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

  • 【分类号】D951.6;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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