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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作者】 钱青峰

【导师】 杨帆;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7, 硕士

【摘要】 欧盟是世界上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之一,欧盟反倾销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更是使很多国家的出口产品深受其影响。本文从欧盟反倾销立法规定和实践出发,论述了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何谓非市场经济问题、中国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由来以及欧盟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法律渊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注释性规定以及WTO《反倾销协议》既为各国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立法及提供了依据,又留下了空间。欧盟反倾销法对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最早见于欧共体理事会459/69号条例。现行的反倾销基本条例,即384/96号理事会条例,对非市场经济问题有专门的规定。第二章着重论述了欧盟反倾销法对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欧盟是在立法中直接列举出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这是欧盟反倾销中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适用的一般规则,该规则的例外是给于企业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和个别待遇。关于替代国的选择,基本条例仅规定要遵循“适当且不是不合理”原则,欧盟反倾销调查当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欧委会在选择替代国的时候,往往忽视拟选择的替代国与受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候选替代国产品与受调查产品的是否是同类产品;候选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数量与受调查产品数量的可比性;候选替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流程、技术水平以及获取原材料的难易程度与出口国的相似性;候选替代国同类产品国内的竞争程度;行政便利程度。应诉企业对申诉方关于替代国的建议有提出异议并给出自己的建议的权利,但须受“10日规则”的限制。另外,在适用替代国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时,欧委会比较倾向于忽略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因制度原因形成的成本优势。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在确定反倾销税率上实行一国一税制度。即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受调查的所有出口商,征收一个加权平均税率,而不管各自的倾销幅度是多少。一国一税制度对出口商应诉的积极性是一个打击,也使得欧盟生产商更容易通过反倾销诉讼获取利益。个别待遇是一国一税制度的例外。如果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提出申请,并证明符合欧共体关于个别待遇的5条标准,就能够获得一个单独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这5条标准规定于理事会1972/2002号条例。欧共体905/98号条例把中国等几个国家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出,但也没有给予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规定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即如果出口商能够证明其符合欧共体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标准,即视为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给予市场经济待遇。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出口商可以避免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的适用,可以采用企业自身的数据为自己争取权益。第三章介绍了欧盟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问题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中国应对欧盟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策略。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中国企业为此损失巨大。要应对欧盟对华的反倾销,中国政府有许多工作可做,如果能够通过外交努力,促使欧盟承认中国具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不失为明智之举。对企业而言,首先,应诉和合作,是取得反倾销胜利的前提。欧盟频频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与过去很多中国企业逃避反倾销调查、不战而降不无关系。其次,企业要针对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极力争取市场经济待遇或个别待遇是一个好的选择,即使被拒绝申请,也要尽量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替代国。企业应从过去的案例汲取经验和教训。需要重点提及的是,对于欧盟发放的调查问卷以及后来的实地核查,企业应当认真准备,小心应付,对于欧共体规定的时限,务必遵守。如有可能,在抗辩中改变欧委会以往的做法,创造一个成功先例,更是上上之策;最后,即使是终裁以后,企业还可以有效利用对反倾销调查的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积极抗辩,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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