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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控制

【作者】 冯弘容

【导师】 莫世健;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学, 2007, 硕士

【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化,我国市场对于外资的吸引力正在逐渐加强。然而缘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弊端,我国的外资立法却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并购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而外资并购也在我国境内愈演愈烈,一些跨国企业已经在国内的一些行业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为了防范外资并购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并没有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外资一方面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支持,但在另一方面也存在挤占国内市场,极力走向垄断的趋势,对我国民族企业的生长和境内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构成了威胁。本文探讨的便是如何通过立法规制外资并购行为,从而避免并购行为在我国相关市场形成垄断,以致排斥市场内的有效竞争。并在保障市场内竞争秩序的同时,为我国中小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外资”的实际判定标准,以及“并购”在民商法层面与反垄断法层面上的不同内涵和外延。本文结合国内外不同立法和学理对此二者定义的不同界定,对我国相关立法中“外资”所应采用的厘定方法作了相应的说明。同时,文章还详尽分析了“并购”的具体内涵,和实践中的主要模式,并结合我国的相应法规条款,简评了其中的“并购”概念划定。第二章主要是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控制的核心经济学模式作了分析和比较。本文首先分析了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的经济学基础:在明确了法学意义上的垄断涵义后,对反垄断法调控并购的经济学背景作了简述,即结合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三大主要并购模式分析了反垄断法所反映的政府调控功能与自由经济环境下的市场自控功能之间的博弈。其次,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调控并购的核心经济学模式的演进,结合该经济学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解读了其价值目标和调控手段。说明了从传统的结构主义经济学理论到相对晚近的行为主义经济学理论,再到最新发展的美国新产业经济学理论和欧盟的布鲁塞尔学派理论的反垄断法经济学依据的逐步发展。第三章主要是对欧盟与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在外资并购领域的调控措施进行分析和对比。本文从制度特点,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规范等几个方面对比了最早确立了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美国和现今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借鉴对象欧盟之间在该领域的制度和立法异同。第四章主要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原则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及目标,提出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即学习欧盟的平衡性立法模式,在发展境内企业规模经济的同时,保证市场的有效竞争机制。其次,就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建议。第一,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当遵循国际相应领域立法的大趋势,对内资并购与外资并购建立以同样的法律体系进行反垄断控制的法律制度。即改变现行立法中的分别待遇制度,给予其国民待遇。第二,摒弃单纯的以行为主义或结构主义为指导的立法模式,代之以两者的相互融合,以行为主义为主导,结构主义为补充,共同发挥其在立法上的指导作用。第三,谨慎对待在西方盛行的“效率抗辩”原则,以社会整体效益代替企业个体效率作为可考量因素,指导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第四,区别对待不同并购模式,并规定相应的调控方式。第五章简要评述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具体操控机制立法及其改进。首先,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列举了在多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外资并购反垄断调控的相应条款。其次,简评了2006年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反垄断条款,并与2003年的旧版《暂行条例》作了对比和说明。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读稿)对我国在外资并购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在实质性审批标准,豁免制度,域外适用制度,程序性规范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 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调控
  • 【分类号】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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