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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

【作者】 赵建蕊

【导师】 刘广安;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史, 2007, 硕士

【副题名】以《民事调解法》为中心

【摘要】 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大发展时期,在这一背景下,民事调解制度也经历了从确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而《民事调解法》以其仅四年有余的生命,完成了这一发展历程中的关键一步。正是基于《民事调解法》的这样的独特地位,本文将以《民事调解法》为中心,透视民国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本文的主体包括六项内容:前言,交待了本文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限定了“民国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的所指范围,仅是民国时期在司法机关进行、由法院推事主持的民事调解,而不包括在其他机构中进行的民事调解;其次,点明了《民事调解法》(及其相关法)在整个民国时期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中的独特地位,从而说明以其为中心研究民国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再次,界定了“调解”一词的含义,从而避免在行文中与“和解”一词产生混淆。第一部分,论述了《民事调解法》的制定背景。这一部分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调解”、“近代西方国家的调解制度”和“《民事调解法》颁布前的制度状况”三个方面阐述《民事调解法》的制定背景。第二部分,记述了《民事调解法》的制定过程及立法原则。《民事调解法》是由胡汉民提议制定,又通过正规立法程序表决通过的;《民事调解法》的立法原则从宏观上国民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该法独有的立法原则两方面来论述。第三部分,论述了民国时期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演变。该部分,以《民事调解法》为中心,将民国时期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民事调解法》颁布前的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法》及其相关法所设计的民事调解制度”和“《民事调解法》被废止后的民事调解制度”,分别叙述三个阶段的制度设计,最后通过比较,得出结论:《民事调解法》是民国时期民事调解制度发展的核心阶段。第四部分,以《民事调解法》为例,考察了民国时期民事调解制度的施行情况。在这一部分,首先对民事调解处月报表的表式结构进行了分析,但因材料的欠缺,无法深入研究;其次,以1934年7月.1935年6月为例,研究了《民事调解法》的施行情况,从对“调解人”和“调解结果”两方面的分析,得出结论,表达了对于《民事调解法》所规定的强制调解的质疑。第五部分,结语,总结了全文,对民国时期的民事调解制度从制度设计到实际运作进行了简单的评价,肯定了其价值。

【关键词】 调处任意调解强制调解
  • 【分类号】D929;D925.1
  • 【被引频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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