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合同诈骗罪研究

【作者】 扶宏强

【导师】 王平;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6, 硕士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新罪名。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相当普遍,而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的界定却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研究合同诈骗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围绕合同诈骗罪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几个热点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立法沿革、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全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合同诈骗罪概述,通过介绍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来了解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进而阐明本罪单独设立的目的及必要性,确立本文研究的前提。 第二章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阐述。客观方面,重点对本罪的“合同”的形式及范围、“财物”的范围、“数额较大”、“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认定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的,这是判断本罪中的“合同”范围的根本标准,因此,本罪中的“合同”不应仅限于经济合同,有些非经济合同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合同”;此外,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和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关于本罪“财物”的范围,笔者认为本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不动产;公民个人的财物,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而违禁品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对“数额较大”的认定,笔者认为在合同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中,应当以合同标的额或合同定金、预付款作为定罪数额;在合同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下,应以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定罪数额,合同标的额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主观方面,笔者认为本罪是目的型犯罪,而目的犯必然是直接故意,因此本罪不存在间接故意;此外,在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关键词】 合同诈骗构成要件认定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324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