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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作者】 潘文娣

【导师】 刘善春;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本文从当代中国的审判实践出发,揭示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和审判实践在“调解”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对“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的传统理论提出质疑,并通过考察国外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借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为“行政案件可以有条件适用调解结案”提供理论依据,呼吁早日实现行政诉讼调解法制化,并为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构建提出若干设想。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主要谈及选题背景和论证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理论探索。第一节,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性质及其基本特征,调解与和解的区别。第二节,考察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和行政审判实践,揭示二者在调解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审判实践对传统理论提出挑战,却也由于理论不足而陷入司法困境。第三节,归纳反对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结案的理由:1、公权力不可处分;2、公共利益不可出让;3、调解有背于行政审判的任务;4、调解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笔者对上述理由逐条进行反思,论证“行政诉讼可以有条件适用调解”。第四节,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理论根据,指出调解是行政诉讼的内在要求,其根源于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五节,调解在行政审判中独特的司法功能。第二章: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调解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作为判决结案的补充。第一节,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前提条件:1、行政机关对诉讼标的具有实体法上的法治范围内的处分权,是行政诉讼得以进行调解的基础;2、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利益;3、调解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为前提。第二节,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参与原则;2、合法兼合理原则。第三章: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调解范围的界定,标准——凡是行政机关对诉讼标的享有处分权的行政案件,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皆应允许调解。第二节,对可以调解的典型案件进行类型化讨论,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干涉行政案件等等。第三节,不能够调解的案件类型,包括:1、调解将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2、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案件;3、无效行政行为案件。第四章: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设计。第一节,调解制度构建的核心。调解制度的<WP=5>构建应从调解的性质出发,调解虽然较正式的审判在程序上要灵活自由得多,但仍需必要的程序保障,重点在于调整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包括:1、法官在调解中的地位与作用;2、当事人自由合意的程序保障。第二节,调解的地位和效力。1、基于行政诉讼的特点,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只能作为判决的补充;2、在行政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原则上都可以进行调解;3、调解协议的效力。结语:对全文作出总结,再次强调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对这一课题继续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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