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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

【作者】 王瑞云

【导师】 常英;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应当如何改革和发展,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本文笔者首先论述了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性质、历史成因和立法变迁、特点、适用范围、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及法院审判的关系、法院调解的原则等情况。指出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重视法院调解的作用,把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文章第二部分笔者对国外相关制度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国外的诉讼和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都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最终的合意都得到法院某种形式的认可。但是二者在性质、适用原则、调解的主体、调解的效力、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第三部分笔者论述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院调解制度的让步息诉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矛盾;严格依法解决纠纷与调解适用法律的随意性的矛盾;法院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对自愿原则的背离;法院调解程序的设定不健全;法院调解质量不尽如意。指出调解制度的弊端主要是制度框架设计上的不合理。笔者评析了当前学术界关于调解制度改革的几种学说即取消与代替论、调审分离论、改革加强论的优劣,并主张我国法院调解的改革方向应当根据国情,在现有框架内进行完善和改进。最后笔者论述了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指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证明我国需要实行法院调解制度,调解制度自身隐含的价值功能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应当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在审判中的价值功能重新定位,寻找改革的最佳切入点。并就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即应对目前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启动机制、自愿原则、调解期限、审判与监督等内容予以完善和改进。

  • 【分类号】D9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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