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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程序现状之检讨及其改革与完善

【作者】 连淑青

【导师】 常英;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本文包括前言、简易程序概述、外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概况及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尝试、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以及结语等六部分内容。前言部分从二战后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各国纷纷采取对策尤其是加强简易程序的作用谈起,阐明本文写作的角度。 第一章“简易程序概述”分为三个标题:在第一个标题内介绍了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笔者采纳了江伟在《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下的定义,即“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并将简易程序归纳为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庭审程序简便以及审结期限较为紧凑等六个特点。笔者在第二个标题内重点讨论了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效益与公正是简易程序的基本价值。简易程序是如何实现诉讼效益的呢?笔者从具体的个案和国家整个的司法系统两个方面加以论述,认为简易程序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在简易程序与诉讼公正的关系上,笔者从简易程序的内容和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技能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得出简易程序同样追求诉讼公正的结论。笔者在第三个标题中阐述了简易程序的立法宗旨是在于达到“两便”之目的,并使诉讼更为经济。第二章介绍了外国简易程序的立法概况及改革发展的趋势。在这一章内,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概况,笔者把各国小额诉讼的立法概况放在这一章内一并予以说明。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改革,笔者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探索了外国简易程序改革发展的趋势,以期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第三章“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尝试”。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加以阐述:立法过于简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限不清;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缺乏灵活的转换机制;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针对以上种种弊端,各地法院纷纷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介绍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改革尝试。第四章“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本章紧接上一章的内容,对上一章提及<WP=5>的简易程序的弊端,笔者在这一章提出对策加以解决。笔者从三个大的方面加以论述:第一,借鉴德国、日本的做法,笔者将我国的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将中级法院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普通法院附设简易法庭的理念,在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即简易法院)中附设普通法庭,笔者认为在基层法院内附设的普通法庭隶属于中级法院更为妥当。笔者主张,应当改变现有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地域分布,在大城市设2-3个基层法院,中小城市只设一个基层法院;至于人民法庭,笔者认为应取消现有的许多集镇上的中心法庭,将审判力量集中于县法院,只在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乡镇上设立一个人民法庭。在确立了审理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后,还应当配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专门人员,笔者在本部分内也作了介绍。第二,“改革和完善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笔者从二个方面加以论述:1、在我国应当采取结合式的立法方式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首先应当将“简单的民事案件”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其次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加以排除,最后还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2、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建立起灵活的转换机制,在这一个问题中,笔者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从由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转换和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三,“建构独立的小额事件的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部分:1、介绍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本文采用狭义的小额诉讼的概念,其与简易程序不同,它具有自己的特征。2、本部分介绍了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3、建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笔者在本部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几个方面来构思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最后结语部分强调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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