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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研究

【作者】 王民

【导师】 赵旭东;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形态。在比较分析了各国、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般控股公司相比具有的特殊性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形态研究上,在比较了同内部综合型全能银行的区别基础上将其分为二类:1.纯粹型控股公司和事业型控股公司;2.金融资本控股模式和产业资本控股模式。 本文第二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选择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予以评价。本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是指一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并保障其合法运行为目的的行为总和。对金融控股公司采用何种监管体制将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因此,监管体制的选择很重要。根据我国的宏观经济条件、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采取牵头监管+分业管模式,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这种监管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很多弊端,例如:协调问题、监管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金融创新带来的对公司业务性质认定的问题等。因此,本文认为在今后,我国监管体制应采取统一监管模式。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问题及监管法律对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问题表现在传染的风险、资本重复使用的风险、不透明的结构、利益冲突、集团成员缺乏决策自主权以及经济实力过于集中与限制竞争等六个方面。随后就这些问题论述了相应的法律对策,以国际性金融文件规定、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和台湾地区规定为论述重点,参照并比较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构想。 总结全文,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然而,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和挑战也是非常严峻的。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从构建监管体制,防范风险等方面入手,最终达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理想境界,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有机平衡协调。

  • 【分类号】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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