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赵丽萍

【导师】 王遂起;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经济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论文共分六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四章)和结论。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交代了论文写作的缘由。从经济学的角度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及其在世界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对这一金融创新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作为证券化继受国,国内法制面临着既无法满足这一金融工具操作要求又无法防范相应金融风险的难题,因此本文以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关键环节——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与立法有所裨益。正文第一章为概述部分。首先剖析了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和法律内涵,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债权证券化或债权流动化,反映了现代民事财产权利证券化的大趋势,债权转让制度和担保制度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前提和保障。随后,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模式,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指出资产转移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真实销售达到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效果。正文第二章阐述了资产转移的方式与重新定性问题。资产转移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债务更新、让与和部分参与,而让与是最彻底的实现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途径,只有让与即真实出售,才能将资产真实地由发起人转移到特殊目的载体,实现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效果。破产申请前的资产转移有可能不符合交易有效性的要求而被撤销,笔者分析了优惠性清偿、欺诈性转移与终止待履行合同三种情况,借鉴了国外资产证券化运作实践中规避这三种风险采取的操作措施。资产转移面临着被重新定性的风险,笔者对真实出售与担保融资加以比较,借鉴美国认定真实出售的标准,对我国真实出售认定标准提出立法建议。正文第三章探讨了资产转移的法理——债权与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被转移资产的法律性质为债权,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债权,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点:首先是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在债权的可让与性中包含不得让与的债权与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两个问题;其次资产转移交易成本要低;最后该资产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收益。达到真实销售标准的资产转移在大陆法上对应的概念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制度是债权资本化,债权自由流通趋势的要求与反映,本质上体现了债权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法律价值观。正文第四章探讨了资产转移中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法律问题。资产转移主要涉及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简称SPV)和原始债务人三方当事人,资产转移的效力问题就是这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问题。资产转移的内部效力指发起人与SPV的利益平衡,此时债权及其从权利从发起人移转至SPV,发起人对出让之债权及其从权利<WP=5>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并应告知SPV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笔者对我国资产转移立法中附属担保权转移与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资产转移的外部效力指资产转移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资产转移中债权让与的完善制度从通知主义向登记主义转化,笔者认为登记制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有借鉴意义。资产转移中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是指债务人与发起人、SPV的利益平衡,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享有抵销权和抗辩权,资产转移交易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和抗辩权而带来的风险。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法学界应注重探究资产证券化背后的法律渊源,探究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如何运作的问题。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现存法律环境下资产转移运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希望能为正在摸索中的我国资产证券化操作和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 【分类号】D912.29
  • 【被引频次】6
  • 【下载频次】234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