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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研究

【作者】 康乐

【导师】 费安玲;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民商法学, 2004, 硕士

【副题名】兼评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摘要】 当代社会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对财产流转速度的要求不断增强。担保法和担保物权的不断演进和更新佐证了这一现实需求。当前,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融资工具已具备条件并成为现实的需要。但我国的民商法理论似乎只看到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价值,而忽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股份公司证券化的股权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尽管没有标准形式,也无法自由交易,但笔者认为,这些因素并不会根本性地阻碍人们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质押。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制度为主线,以我国担保法的法律规范为辅线,在系统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制度的基础上,讨论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则的不足,为法律解释和未来的法律修订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本章首先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特性,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是一项新型的独立权利。然后研究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在评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的观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以自益权为其质押标的。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本章首先研究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适用问题,否定了股权质押设立阶段适用股权转让规定的观点,指出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两种法律行为的异同。然后在区分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变动的基础上,讨论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提出股权质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质权的公示为生效要件的观点。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示。本章围绕股权质押公示的必要性和股权质押公示方式的选择展开论证。在认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必要进行公示的前提下,对现有可供选择的公示方式进行比较,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是股权质押的最佳公示方法。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权利。本章研究了出质股东股东权的行使、质权人的权利及质权人对股东共益权的监督。经过逐项权利的分析,作者指出,在出质股权的自益权中,投资受益权在满足公示要件的基础上可作为股权质权的标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满足公司清算时间和债权清偿期同时届至的条件下,可由质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行使该权利(在受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出资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则依然由出质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共益权危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享有对股东行使共益权的异议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实现。本章探讨了股权质押实现时可能产生的<WP=5>多种情形及其法律适用。股权质押的实现需要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定,但股权质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其实现还需适用质权实现的一般规定。第六章结论。本章在综合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则需求,并对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做出解释。面对目前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法律规范缺乏明确规定的现状,作者提出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需要担保法和公司法的结合,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 【分类号】D912.29;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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