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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研究

【作者】 杨越

【导师】 李巍;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国际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是指由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主体依法通过一定监管手段对基金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以促进其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它包括四个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手段和监管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为基金市场的有序竞争制定出一种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是基金业运动和发展变化的“边界”。如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有效、适度的法律监管是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归纳的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从体系架构和具体内容两个层次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标题为“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该部分是基本概述,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分类、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含义。第二部分标题为“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该部分采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对国外(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较发达且对其监管颇具特色的美国、英国和日本)以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架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目的是为了阐明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由谁监管”、“怎样监管”和“监管什么”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进行了评价。第三部分标题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核心是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规制”。该部分是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基金管理人在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拥有对基金资产的支配权。如何有效限制基金管理人的权限,保证基金管理人谨慎、诚信行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各国立法都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课以各种义务以避免其不当行为的发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其义务,具体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如果违反其法定义务,必须为之承担法律责任。衡量一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是否有效和完善,就看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规制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为此,本文在对比分析的过程中,指出了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标题为“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构想”。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虽然是“舶来品”,但对其监管不能采取从国外简单“制度移植”的方式,也不能把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问题孤立对待,而必须结合我国特殊环境从总体上加以把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几点建议。

  • 【分类号】D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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