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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拘禁罪

【作者】 杨平娟

【导师】 李方晓;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刑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笔者之所以将非法拘禁罪作为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其直接原因是为了响应张明楷先生的号召。张明楷先生在《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写道:目前中国刑法学界有一种现象,即“寻求新热点比研究旧问题时髦”。当然张明楷并不反对讨论新的热点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新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总是依赖于根本问题、传统问题的解决。例如,我们现在对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存在许多争议,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普通诈骗罪缺乏研究。笔者认为,非法拘禁罪应该是属于比较传统型的、基本的犯罪;而且目前在国际社会对人权日益关注的形势下,人身自由的保障尤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基于这两点原因,笔者决定尽自己所能研究一下非法拘禁罪,以求弥补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拘禁罪研究不足的现状。除去前言以外,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其中重点论述了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关于非法拘禁罪罪名的规定。第二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首先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对本罪的主体进行了分类研究,尤其提醒读者要关注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其次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指出作为本罪所侵犯的人身自由权利,并不是与个人的行动有关的一切自由权利,而是从狭义专指公民的身体不受强制束缚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空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在本部分笔者还把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地区关于非法拘禁罪对象的规定做了对比,并论述了以下4个问题:完全没有意识活动能力的婴儿与高度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对象具有现实的、具体的行动意识或者能力;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被害对象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以及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被拘禁人同意他人剥夺自己的自由时,本罪是否成立。再次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指出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并探讨了非法拘禁罪的动机。最后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在本部分论述了下列5个问题:对非法拘禁中“非法”的理解;对非法拘禁罪行为方式的理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可否由绑架行为构成;以及非法拘禁罪在拘禁的时间上是否有要求。第三部分讲非法拘禁罪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区别。以帮助读者区分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WP=5>第四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罪数与形态。首先论述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讲述了非法拘禁罪与牵连犯,非法拘禁罪与想象竞合犯,非法拘禁罪与其它罪的数罪并罚等问题。其次论述非法拘禁罪与其它罪的区分。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妨害公务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进行了区分,并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界限。第五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对我国刑法第238条的几档量刑幅度分别进行了探讨,在其中提及了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及转化犯等问题,并指出了本部分在立法规定上的缺陷。第六部分是关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规定,以及我国自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至今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法规定。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1997年以前关于本罪的规定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存在的区别,还可以散见于文中各处,不只局限于第六部分,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特点吧。时间仓促,本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以求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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