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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

【作者】 邱琳

【导师】 刘玫;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死刑存废问题是研讨死刑复核程序的基础,因此本文以此开篇,在引言中明确表明笔者的观点——从应然性上来说,废除死刑是一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笔者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正视中国的国情,笔者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地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就目前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死刑废止尚处于启蒙阶段,刑罚轻缓化是最终废除死刑的必要前提条件,而我国所独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实现刑罚轻缓化有利的程序保障。然而,由于立法的粗疏以及司法实践的极端复杂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的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方面,均存在诸多弊端,有违立法初衷,进而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虚置,作用无从发挥。由此看来,进一步改造和完善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势在必行。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从现行立法层面简要概述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征及意义,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借鉴其他国家及国际性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死刑救济制度。第二章进一步剖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在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体系中,公正处于第一位,而效率位居第二;其次,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实体公正已成为公正这一法律价值的全部内涵,对程序公正的忽视与淡漠正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致命伤。第三章阐述了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回顾了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复奏制度以及建国前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变迁; 在第二部分中,笔者进一步解读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诸多弊端:死刑核准权长期下放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缺位问题。第四章着重论述如何完善与改造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笔者在评析各派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并进一步构建了三审终审制具体的制度设计。

  •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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