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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属性与价值分析

【作者】 赵东

【导师】 薛瑞麟;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目前正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虽然在英美等国已是一项比较成熟发达的制度,但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均有所不同,故社区矫正在我国如何健康发展是值得探讨的。笔者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属性的分析,发现其执行的是一种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保护管束,在日本则称保护观察,而不是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在我国虽有其实,但我国法律却一直未能予以确认,因而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性,所以相当有必要予以研究。另外,社区矫正还是一项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对秩序、自由、正义等重大价值的选择与分配。刑事政策的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对刑事政策的研究应当着力于对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笔者通过对社区矫正在美国及大陆法系国家历史沿革的考察,发现其基础理论是个别预防论中的矫正论。进行价值分析应该首先确定分析对象的价值目标和正确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评价标准应当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正义标准。平等和自由是正义中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部分,社区矫正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中的秩序和效益也是评价标准之一。在平等方面,由于社区矫正的刑事基础理论是矫正论,矫正论主张社会责任论,视罪犯为有道德疾病或精神疾病的病人,希望罪犯经过矫正后,可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而不再犯罪。为达到这一目的,则以治疗性的措施代替刑罚,使刑罚中本来存在的对于犯罪行为的“伦理的非难”减低到好像对于疾病的非难一样,不仅是抬高了罪犯的地位,而且是将社会公众的地位降到比罪犯还要低,因而是不平等的。另外,由于矫正论不承认人有自由意志,因而在矫正论者看来,罪犯与有害的动物之间没有差别,而将罪犯作为司法的客体和实现目的的工具,同样也违反了平等原则。在自由方面,第一、由于在公众眼中,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的宽大与仁慈,为迎合公众舆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给罪犯制定更严厉的行为标准,特别是在社区内有罪犯重新犯罪被新闻报导后;第二、矫正论主张社会防卫论,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极易与极权主义结合,本身就潜伏着侵犯人权的危险;第三、由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是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而保安处分又不同于刑罚,不受罪责的制约,因<WP=5>而极有被滥用而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可能性,而在我国,保安处分一直没有在法律中予以确认,造成现实中使用的保安措施不能被有效的予以规制,所以社区矫正中的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极易被滥用,从而侵犯罪犯的自由权利。 在秩序与效益方面,矫正论所主张的人身危险性无法预测,又因为罪犯并不认为自己与其他的人有什么不同,因而不会接受和配合矫正。另外,矫正论重视个别预防而忽视一般预防,还可能破坏秩序,产生负效益。因此,在矫正论指导下的社区矫正所追求的秩序与效益的价值目标也是不能达到的。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如果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抛弃矫正论,并以非决定论为基础展开,在预防犯罪措施的安排上,充分尊重犯罪人的人格自律性,促进其自觉改造,妥当地指导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同时将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司法化。这样才能实现其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 社区矫正价值刑事政策保安处分
  • 【分类号】D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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