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论交通肇事罪

【作者】 杨敬明

【导师】 曲新久;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本文以交通肇事罪为研究对象,针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该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着重探讨了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并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以期有益于对该罪的研究。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两章从主体特征、客体特征、主观特征、客观特征四个方面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机动车辆的承包人、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乘车人等几种特殊类型的主体资格的认定予以分析,并讨论了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求为立法完善。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笔者从“公共安全”的含义入手,指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进而引申出交通肇事罪的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并将交通肇事罪发生的空间范围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交通肇事罪主观罪过的认定中,笔者将刑法133条分三段对行为人主观罪过进行了剖析,肯定了交通肇事罪为单纯的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强调了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重点在于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考察。第二部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首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条件进行了辨析,区分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两种逃逸行为。其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条件、对象范围和情形进行了分析,明确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限定为行为人逃逸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在情形分析中体现了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过失的心态。再次,对逃逸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进行研究,围绕着作为义务的来源,强调定罪依据的客观化。并且在处罚上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最后,论述了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问题。第三部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在本部分中,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认定,笔者提出四条认定标准。责任认定中,结合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认为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仅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自首的认定中,阐述了对肇事后没有逃逸的和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两种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 【分类号】D924.3
  • 【下载频次】693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