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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权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张琼

【导师】 马怀德;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高校管理权是法学领域颇有研究价值而迄今又鲜有人论及的课题。围绕这个课题,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展开,就高校管理权的涵义与特点、法律性质与权限等基本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高校管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高校管理权的涵义。由于高校管理权是笔者创设的一个概念,所以文章通过比较高校管理、管理、高校招生权、高校退学权等相关概念,从权利(力)主体、权利(力)行使方式和权利(力)行使范围三个方面界定高校管理权的涵义:高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高校自身各项事务进行决定、管理、执行的能力和权限。然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认为高校管理权在我国体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第二部分分析高校管理权的法律性质。作为一种“权”,在法律上既可以理解为权利,也可以理解为权力,第二部分围绕高校管理权属于哪一种“权”展开论述。文章首先对权利和权力概念作了阐释和比较,以此为理论基础分析了高校管理权法律性质区分的意义不仅是选择诉讼机制的区别,还是适用基本理念不同的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深层次的差异。在如何区分我国高校管理权的法律性质的问题上,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清晰,国外的经验是首先确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再来区分高校管理权的法律性质,而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却处于一个更为模糊的状态,为此,本文采用区分公、私法的几种主要标准,将高校管理权分为对人行为的管理权和对物行为的管理权,不同类型的高校管理权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对人行为的高校管理权主要采取实质标准和强制标准区分,对物行为的高校管理权主要采取利益标准区分。第三部分论述高校管理权的权限问题。首先,通过对高校功能历史发展的总结和分析,从高校内在发展规律的层面上指出高校的学术性决定了高校管理权的自主性。其次,从实证的角度论述了政府干预高校管理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然后,列举了高校自主与政府干预的矛盾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不同体现,以及这对矛盾在我国的体现。最后,通过批判传统的解决这对矛盾的途径——政府主导下的放权,提出解决高校自主管理权问题应当从外部视角转向内部视角,从分析高校内在的学术性出发,把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体系、重塑政府行政权对高校干预的合理范围与方式以及完善对高校管理权的司法监督作为实现中国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主要措施。 <WP=5>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律文本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逻辑分析法。法律文本作为一种外在制度是研究高校管理权这个法学概念在实践中体现的重要依据。本文研究的法律文本除了国外有关高校、大学自治的法规外,就中国而言,主要选择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两个与高校管理权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文本,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在归纳高校管理权在我国具体表现的基础上,发现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法的目的主要是研究外国相关领域的经验服务于中国的实践。本文在论述高校管理权法律性质时参考了英、美、法国的经验,虽然国外的经验不能直接移植过来为我所用,但是通过比较分析,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思维方式。高校自主与政府干预这对矛盾的具体形式是随着高校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其基本的演变规律却深深的蕴涵在高校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因此,要处理好高校自主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就必须考察这对矛盾的历史演变过程。历史逻辑分析法通过对这对矛盾发展演化过程的分析,发现高校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研究高校管理权权限问题的重要方法。

  • 【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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