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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
【作者】 尹剑斌;
【导师】 高家伟;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4, 硕士
【摘要】 本文通过对平等概念的涵义分析入手,考察了平等的历史观,进而在平等的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平等的法律标准,围绕着确立公民与政府的平等法律关系与政府对相对人的平等保护、平等的程序化展开。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理论基础。平等是一个饱含着相互矛盾的理想——既肯定同样对待又要求差别对待。本文认为平等概念的实质是差别的正当化问题,其基本内核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不可以有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可以有差别对待。而平等的实践使平等的理论出现了开放性的趋势。 第二部分 平等的分类。平等的涵义学者间的说法各不相同。其中按不同的标准最常为讨论的,大约可以分为下列数种;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我们对平等从不同的考察角度进行分类的一个好处是比较清晰,不易含混;另一个好处是它们可以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省去许多解释的文字。 第三部分 平等的法律标准。平等要求相同的事物不应有差别待遇,不同的事物可以有差别待遇。这就要求:不同权利要求不同标准。本文将权利从不同的角度分类为基本权利、社会权利、机会权利,并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标准。 第四部分 公民与政府的平等。法治要求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偏袒,这既是政治平等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实现政治平等的根本保障。经济平等要求市场主体和行政主体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总体平等,是指一种讨价还价能力的平等对待。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公众通过政府所反映的一种平等信仰。 第五部分 平等保护。平等立法保护的实质在于分类,立法平等是实质平等的要求,立法上的平等是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立法保护因考量现实性、前瞻性、反思性、可行性。平等的行政保护关键在于超越形式平等合平等裁量行政,建立以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基础的制度,进而贯彻平等精神。平等的司法保护应使平等原则司法结构化;在司法审查中引入平等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通过法律援助给予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法律保护,让法律作为正义的天使凌越所有人的天空而不是蜕变为“富人的游戏”。第六部分 平等原则的程序化。平等原则的程序化要求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立法建构一套公认为正当的程序,明确平等保护的要素与标准,将平等的信仰通过程序形式化、具体化。平等原则的程序化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中立;参与机会对等;公开;举证责任平衡;平等武装。
- 【网络出版投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4年 03期
- 【分类号】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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